汇祥研究
汇祥研究丨浅论合同法废止后,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债权人代位诉讼所产生的管辖权问题
2025-05-07
一、便宜原则问题
根据此前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后,可以在同一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此司法解释的设计不仅符合当事人司法救济的便宜原则,而且因为都在同一法院管辖,所以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角度,均便于法院对于涉案的审理工作。
但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废止后,此法律规定并没有被后续的民法典吸收,只能按照原告就被告及案件标的额度来确定管辖法院,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本人据此遇到的管辖疑惑如下,为了便于陈述此问题,我以假定案例的形式进行说明:
案例假定情况如下:
原告(债权人):某企业(属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次债务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府
案由: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的债权人代位诉讼涉案标的额度:一亿元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债权人)已经在呼和浩特中院起诉了主债务人且已经胜诉,且原告(债权人)已经在呼和浩特中院对被告(次债务人)申请了保全。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原告(债权人)以代位权之诉起诉次债务人赛罕区政府,因双方当事人在内蒙古省辖区内涉案标的金额五亿元以下的民事案件管辖法院在基层,即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赛罕区人民法院,那么问题即为:
1、即使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原审理法院是在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呼和浩特中院对此债权人代位诉讼不再具有管辖权。那么无论是便利当事人诉讼之原则还是便利法院查明事实以及审理之原则均难以实现,而笔者更倾向于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2、如若在赛罕区法院审理被告为赛罕区人民政府的案件,如何防范政府不当干预,以及司法的公平、公正、独立以及司法和人民政府对民众的公信力如何确保也均将成为问题。
3、如果我们设想,此假定案件的次债务人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那么就会出现被告系市政府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的现象;
4、2023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法[2023]88号),按照此规定第四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应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有分歧意见的,应当写明倾向性意见”和第五条“请示应当按照审级逐级层报”,如何保证相关法院就一定请示也会成为一个问题。
以上案例原、被告虽为假定,但却是本人作为代理人在实践中遇到的真实问题,与省辖区内的三级法院也进行过多次沟通。
二、在债权人代位诉讼之存在多个次债务人时,管辖权如何确立的问题
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诉讼如若存在多个次债务人,且这多个次债务人跟债务人之间是同一的法律关系,那可以按照多个次债务人中的任意次债务人来确定管辖。
但是,如若此多个次债务人跟债务人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呢?那么是按照合同相对性来确定管辖还是可以继续以维护设立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立法初衷,突破合同相对性,便利于债权人维护权益的角度统一管辖呢?
案例假定如下:
债权人A,债务人B,次债务人C1、C2、C3等,债务人B与 C1、C2、 C3等存在不同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债权关系,债权人在提请债权人代位诉讼时如何确定管辖?按照现行法律的推断以及从本人在实务中遇到的法院的解决方式来看,就是把这几个次债务人即C1、C2、C3等都拆开分别起诉,那么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与债权人代位诉讼设立的立法目的和初衷相违背,还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诉累和法院的审判负担。
已废止的相关规定备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律师介绍

张沙沙律师
英国、马来西亚留学生,研究生GPA4.0,并获得优等生毕业证书,现任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书记、资本市场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协涉外人才库成员、北京律协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一带一路与国际业务研究会成员、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市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诉源治理调解员。
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再审及申诉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资本市场领域法律事务、公司法法律事务、合同法法律事务。
发表的文章和书籍:《国际商事仲裁中反垄断法的适用探讨》、《基于国际人权法的教育平等权探析》、《企业行政合规基础理论及法律实务》。
荣誉奖项: 1、 涉融资租赁业务企业合规与风控管理法律服务案件获得了政法大学首届法律服务创新产品之金融法律服务创新产品入选案例;2、新三板企业虚假陈述责任法律服务案件获得了政法大学首届法律服务创新产品之民事法律服务创新产品提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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