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祥研究

汇祥研究丨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能否拒绝?

2025-07-01

汇祥研究丨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能否拒绝?

汇祥律所

汇聚力量,和顺致详

分享至

一、基本案情

  姚某在长沙某公司担任导购,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服从公司安排20194月,公司突然通知将其调至上海专柜,岗位不变但未提供任何生活安排。姚某以工作地点变动过大为由拒绝,公司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94月,姚某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姚某201931日至同年48日期间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姚某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对姚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姚某认为,公司将姚某调到远离其经常居住地的上海就职,属不合理调岗,公司以姚某三天未到岗为由违法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姚某201931日至同年4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以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公司与姚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属于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系无效约定。姚某的工作岗位系普通营业员,应当认定以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长沙为姚某的工作地点;第二,公司不可单方变更姚某的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为长沙,姚某的工作地点变更范围应当以长沙市为限,超出长沙市变更姚某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与姚某协商一致,否则不可单方变更;第三,公司异地调动姚某的工作地点缺乏合理性,姚某的职位系营业员,又是湖南本地人,长期工作生活均在长沙,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要求姚某至远离其经常居住地的上海工作,且未对姚某来沪后的工作生活进行妥善安排,缺乏合理性。第四,双方就工作地点变更未达成一致,姚某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不构成旷工,公司据此解除与姚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之行为欠妥,故法院支持姚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姚某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法律焦点:单方调岗的合法性认定

(一)格式条款的效力限制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工作地点"列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常采用全国范围服从调配等概括性表述,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本案法院认定服从公司安排条款无效,正是基于格式条款公平性原则的考量,并以此认定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工作地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需要双方的合意,如果双方对工作地点已经有了约定,那么原则上就不能够违反,否则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二)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

  但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基于各种目的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情况大量出现,由此导致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而在审查此类问题时,需要考虑单方调动的合法性边界,正如本案中法院判决的说理部分,需要审查工作地点调整是否基于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是否因生产经营客观需要、是否明显增加劳动者工作成本、是否具有歧视性侮辱性、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相应补偿等要素,综合予以认定,具体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调整是否基于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

  正如前文所述,若劳动合同将工作地点笼统约定为全国范围”“服从安排等,可能因排除劳动者权利被认定无效。当然,对于跨区域经营企业(如连锁行业),若在签约时已明确提示可能涉及多地工作,并约定具体区域范围(如长三角地区),则调整可能被支持。除此之外,针对制度程序合规性,企业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且明确调整工作地点的条件及补偿措施。

2、判断调整是否基于生产经营客观需要

  企业需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调整的紧迫性,如政策变化、业务收缩、部门合并等。当然,若调整是为逼迫员工辞职或规避用工成本,法院将否定合法性。在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供调动作为湖南本地人的姚某前往上海工作的必要性证明,未获得支持。

3、评估是否显著增加劳动者负担

  跨市或跨省调整需考量通勤距离、家庭生活变化(如子女上学、配偶工作)。若公司未提供补偿,法院往往会认定其调动违法。而在实践当中,若存在同城或跨市调整但提供班车、补贴的情形,公司此时可能会被支持,即公司采取了补偿措施,对劳动者因调整带来的负担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弥补。


三实务建议

1、对于企业

  为避免相关法律风险,企业需要完善劳动合同约定:明确工作地点范围(如长沙市内),避免模糊表述。同时,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明确调整工作地点的条件(如经营需要、劳动者能力匹配)以及明确协商程序及补偿机制。在具体调整时优先考虑同城或近距离调整,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补偿(如住房补贴、交通班车等)。

另外,企业在日常管理当中也需要保留书面证据,如书面送达通知并说明理由,记录协商过程及劳动者反馈。

2、对于劳动者

  劳动者如果遭遇不合理调整工作地点的情况,需要明确拒绝并留存证据,通过书面或邮件回复拒绝调整工作地点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争议解决期间,坚持在原岗位工作,积极收集原岗位工作记录、新岗位不合理性的相关证据,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结语

  本案凸显了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平衡问题。企业在调整工作地点时,需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劳动者则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只有依法规范用工行为,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律师介绍

 

初思杰律师

  初思杰律师多年从事刑事辩护案件,熟悉刑事辩护流程,拥有成功取保候审经验;承办多起行政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强制拆除、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各类合同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等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民事诉讼经验。曾担任某中央直属单位、北京市某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长期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业务法律风险培训等服务。

文章分享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