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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祥研究丨网络存储平台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侵权认定 ——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司法实践研究

2025-07-01

汇祥研究丨网络存储平台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侵权认定 ——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司法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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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存储平台(如百度网盘、腾讯微云等)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在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版权保护的巨大挑战。尤其是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面,如何界定网络存储平台的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食某某》电视剧版权纠纷案为例,结合司法实践,探讨网络存储平台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侵权认定问题,重点分析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限及其法律适用。

 

一、基本案情

  2017531日至20181231日期间,上海某方公司享有《食某某》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测试,A某网盘支持“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及“在线播放”《食某某》。上海某方公司据此向北京某公司发送《告知函》,要求删除相关文件数据。北京某公司以《告知函》非有效通知为由未予处理。上海某方公司遂提起诉讼,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5万元。一审中,上海某方公司补充提交了两用户在网络公开分享A某网盘《食某某》文件链接的证据,北京某公司收到后断开了相关侵权链接。

 

二、 裁判规则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离线下载的文件由北京某公司提供,且《告知函》未提供具体侵权链接,无法指向具体侵权人,不构成有效通知;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驳回了上海某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过现场勘验后认为,秒传是信息存储行为而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构成侵权;但离线下载分享功能则可能分别构成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基于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决北京某公司赔偿上海某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再审法院认为,使用A某网盘离线下载涉案文件,证明文件来源于第三方,A某网盘仅充当下载工具,北京某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然而,《告知函》缺乏涉案作品被网盘用户侵害的初步证据,不构成有效通知,北京某公司在收到后未采取制止侵权措施并无过错。但是,北京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收到补充证据后,仅断开涉案侵权链接,未采取必要措施屏蔽文件的分享功能,导致20188月至授权到期日止共4个月期间造成的扩大损失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间接侵权责任。故再审改判北京某公司赔偿上海某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

 

三、网络存储平台侵权认定的法律分析

  在网络存储平台侵权认定中,主要围绕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个方面展开:

1. 直接侵权的认定

  直接侵权通常指未经版权人许可,直接实施受版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本案中,关于北京某公司是否构成直接侵权,主要涉及秒传离线下载两个功能。

  “秒传功能:二审和再审法院均认为秒传属于信息存储行为,而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为秒传并未将文件内容从一处传输到另一处,只是生成了一个链接,使用户可以访问已存储在平台上的文件。因此,秒传功能本身不构成直接侵权。

  “离线下载功能:二审法院认为,如果离线下载的文件未经授权且北京某公司参与了文件的下载和存储过程,则可能构成直接侵权。然而,再审法院认为,离线下载功能虽然涉及文件的下载和存储,但文件来源是第三方用户,北京某公司只是提供了工具,并未主动传播或复制文件内容,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

2. 间接侵权的认定

  间接侵权指行为人在客观上帮助、教唆或诱导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北京某公司是否构成间接侵权主要涉及有效通知的标准合理注意义务

  有效通知的标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必须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网络存储平台能够准确定位并移除侵权内容。本案的《告知函》未提供具体侵权链接,无法指向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因此不构成有效通知。

  合理注意义务:当网络存储平台接到有效通知后,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本案中,北京某公司在收到补充证据后仅断开了涉案侵权链接,但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屏蔽文件的分享功能,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存在,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了间接侵权。

 

四、司法实践中的启示与建议

1.明确责任边界

  网络存储平台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责任边界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一方面,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应当承担一定的版权保护责任;另一方面,平台并非内容的直接提供者,过度责任可能会抑制技术创新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此案明确了不同功能下网络存储平台的法律责任,对于信息存储行为(如秒传),只要平台未主动参与传播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而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如离线下载分享),平台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2.强化有效通知机制

  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及时发出有效的侵权通知。有效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明确的权利主张;具体的侵权行为描述;足够的信息以定位侵权内容(如文件名称、哈希值等)。

  网络存储平台在接到有效通知后,应迅速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对后续可能出现的类似侵权行为进行预防。

3.加强网络存储平台的版权保护意识和技术手段

  网络存储平台应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和技术手段建设,例如建立版权审核机制、加强用户教育和管理、采用先进的版权保护技术等措施,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五、 结语

  通过对《食某某》电视剧版权纠纷案的深入分析,可以看出网络存储平台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侵权认定问题,主要涉及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界限及其法律适用。直接侵权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明确的侵权行为,而间接侵权则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并且其行为对侵权行为起到了推动作用。



律师介绍

 

林雯清律师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妇女委员会主任、知识产权一部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专利代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原骨干人才。

  精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代理的商标异议、商标无效、专利无效案件多次获得成功。

  代理的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诉讼、合同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案件均为客户赢得最大利益。

  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合规经营保障与风险防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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