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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祥研究丨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的解读

2025-07-10

汇祥研究丨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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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411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2551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一、预付式消费的适用范围与现状 

  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该司法解释正是针对这类消费方式中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

  预付式消费存在的六大问题:

1、经营者违规售卡

  无协议、仅口头约定、设定有效期、到期后拒绝延期,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2、经营者拒绝开具消费凭证

  不开发票和消费凭证,难证明已支付款项。无法看到消费记录,进而无法退还未消费的剩余款项。

3、经营者服务承诺兑现差及变相涨价

  不完全履行是预付式消费纠纷中常见的一种情形,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原预定或承诺不符,特别是在美容美发,体育健身,教育培训等消费领域。

4、消费者办卡容易退费难

  一是经营者变更,让续费,难以找到原经营者退费;二是经营者违约或单方面作出重大变更但拒不退款退费;三是经营者为退款设定不合理条件,承担高额违约金;四是经营者不按规定向消费者退还预付款利息及相关合理费用;五是经营者因强制执行等原因导致退款退费存在困难。

5、经营者跑路消费者挽回损失难

  一种情形是经营者恶意欺诈,故意在其准备关门歇业前搞优惠促销活动,诱使消费者预付资金之后便跑路失联,另一种情形是经营者收到预付款后,因经营不善关门歇业,但未通知尚有余额未消费的消费者便卷款跑路。

6、维权成本大,证据不足

  相关法治保障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国预付式消费的相关法律体系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导致法院判决结果差异较大,难以实现同案同判。

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持卡人起诉权利

  🔹不记名预付卡的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记名预付卡的实际持卡人与预付卡记载的持卡人不一致,但提供其系合法持卡人的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

  🔹该规定大幅降低了消费者的证明责任,仅需具有初步证据即可。

2、监护人责任与未成年人保护

  🔹监护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由经营者向被监护人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监护人因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以被监护人名义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向监护人释明应以其本人名义起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的,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原则类似,但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或预付款金额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除外。

  🔹该规定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

3、名义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责任

  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对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的抗辩不予支持。

4、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的责任

  消费者与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的特许人或被特许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扩大有过错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5、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责任

  🔹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损失的,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规范卷款跑路后无人承担赔偿的问题,同时也限制了责任任意扩大的可能。

6、经营者清算义务与责任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应及时依法清算。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合同内容与格式条款的解释与效力

  🔹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消费者主张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提供的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等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消费者解除权与退款权利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若经营者存在变更经营场所造成消费者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转移合同义务等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例外情形。

9、债权转让与合同变更

  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时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请求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该解释对职业闭店人的适用

  卷款跑路的案件中通常伴随有职业闭店人的出现,职业闭店人的操作步骤有:

1、前期准备:制造合法闭店假象

  股权转让:通过合法途径,变更公司实控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无偿还能力的挂名人员(如老人、农村低收入者),切断实际控制人责任。

  虚假促销:闭店前突击推出低价充值活动,快速吸收资金。

  转移资产:将公司资金、设备等转移至关联方或个人账户,制造资不抵债假象。

2、利用法律程序洗白债务

  虚假清算:伪造清算报告,声称公司已无财产可供分配,或编造债务优先清偿方案。

  恶意注销: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或提供虚假承诺文件,快速完成工商注销,逃避债权人监督。

3、销毁关键证据

  隐匿账册:销毁或转移财务账册、交易记录,使债权人无法追溯资金流向。

  切断联系:关闭经营场所、更换联系方式,阻碍债权人维权。

4换壳重生循环操作

  同一团队以新公司名义在原址或附近重新开业,继续吸引消费者充值,重复上述套路。


四、职业闭店人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的判例 

1、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公司名下瑜伽店充值会员,该店闭店时其仍有8260元未消费。刘某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薛某多次在朋友圈发送高价收购经营不善店铺会员”“帮助消耗负债”“死客激活等信息,自称提供前述中介服务,收取服务费用。2023913日,刘某将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薛某。次日,薛某变更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2023928日,薛某申请注销某公司。注销材料显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但案涉瑜伽店会员大约有200人,还有40万元左右的预付款未消费。薛某称已将会员转给另外一家美发店,王某不同意去美发店消费,遂起诉请求薛某返还剩余预付款8260元。

2、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薛某通过闭店牟利,其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明知有大量会员债权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该行为导致王某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使其债权无法受偿,王某有权主张薛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判决薛某退还王某未消费金额8260元。



律师介绍
 

黄蓓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擅长民事,劳动纠纷领域。实习期间曾代理多位高管要回离职补偿。常站在当事人立场,从当事人心态出发,秉承办好案子,争取权益,化解矛盾,以当事人为本的从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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