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祥研究
汇祥研究丨浅谈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论基础与司法实践
2025-07-10
一、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一)人权保障原则
追诉犯罪与人权保障是现代法治国家构建司法体系的两个关键基石。羁押作为一种关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的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国家为加强对嫌疑人、被告人保护而创设的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将检察机关的逮捕权限延伸至捕后阶段,同时确立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两种启动方式,改变了以往羁押决定“一次性”的问题,符合强制措施可变性这一天然属性。检察机关在获得捕后审查权后,能够及时地针对捕后被羁押人的状态变化作出反应,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具体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追诉犯罪、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统一。
(二)无罪推定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延伸,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不得认定被追诉人有罪。通过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确保只有当存在重大犯罪嫌疑,且不采取羁押措施将给社会带来危害时,才进行羁押,这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进一步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
(三)比例原则
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措施中,羁押无疑是对个人自由影响最为严重和深远的干预。调和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冲突,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真正将羁押范围和限度限制在最有必要的情形,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对于未决羁押制度的建构,国际社会普遍引入比例原则予以规范。作为审前羁押制度核心条件的羁押必要性,集中体现了比例原则的内容与要求。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司法实践
(一)如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两种方式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是依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是依申请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申请人来说,其应当在提出申请时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而且,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宜过早,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一个月以后。
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其应当在办结后将提出建议的情况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检查机关采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意见书,难度究竟有多大?
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下,对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及行使监督权均由同一检察官或办案组负责,尤其在批准逮捕审查期间,检察官或办案组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批准逮捕条件已经由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论证。在批准逮捕后,没有新的线索或事实可以推翻此前论证的情况下,任由同一部门或办案检察官自行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是很难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享有该制度的申请权,但是否同意的决定权依然属于检察机关。从辩护人角度看,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该阶段辩护人的主要作用是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所涉及的罪名,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并提供法律咨询。案件的全部细节,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批捕的相关内容,辩护人无法掌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要求申请人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除“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情形外,其他有利于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启动的情形均需要有可靠的证据支撑,因此,这对于辩护人来说是很难的。
律师介绍

弓瑶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深入研究学习法理学,掌握坚实的法理学理论基础。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抽象概况能力,以及敏锐的洞察能力和思辨能力。 擅长刑事诉讼法,能够充分理解普通程序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程序设置;通晓特殊程序特点。擅长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非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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