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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祥研究丨最高法参考案例虚假诉讼罪裁判要旨汇总研究
2025-07-10
引言
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虚假诉讼行为也呈现出高发态势。为规范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参考案例的方式,整理、汇总部分虚假诉讼罪案件的裁判要旨,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标准。本文通过对最高法参考案例的梳理,分析虚假诉讼罪的数额与情节认定标准、行为认定以及刑事自诉的条件,旨在为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及日常执业活动提供参考。
一、虚假诉讼罪的数额与情节认定标准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1、数额认定
对于欺诈侵财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逃避债务类虚假诉讼行为,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人自动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或强制执行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
2、行为频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多次启动诉讼程序,严重干扰司法活动、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则应根据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地位作用等因素,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
3、行为后果
虚构债务、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自缢身亡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也属于“情节严重”。[3]
二、虚假诉讼罪行为认定
捏造事实的认定标准:
1、关于“捏造”及“事实”的认定
对于虚假诉讼罪的“捏造事实”应坚持实质性判断,不能形式化、简单化认定。捏造的事实是指对启动民事诉讼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事实,捏造行为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特定事实。[4]
2、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属于捏造事实行为
行为人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达到多分配企业财产或者非法转移企业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之目的的,属于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5]
3、捏造劳动关系逃避债务属于捏造事实行为
企业控制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劳动合同关系,以虚构的劳动者名义起诉企业要求支付工资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在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后,可先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
共同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
1、“无中生有型”与“部分篡改型”的区分认定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考虑到各原告享有独立诉权,需分别评价是否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对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而对于“部分篡改型”行为,则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不能因为其中部分原告的行为属于部分篡改案件事实行为,就对全案均认定为“部分篡改型”行为。[7]
2、执行异议过程中加重对利害关系的考量
在民事执行中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院应加大审查力度,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
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9]
3、强调对犯意提起者、主要实施者和犯罪收益获得者进行严惩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对于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多个被告人,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对于其中的犯意提起者、主要实施者和犯罪收益获得者,要依法予以严惩。在对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10]
三、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
1、提起刑事自诉的三个条件
裁判要旨:虚假诉讼案件的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到侵害;(2)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有证据证明曾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控告,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11]
2、对于“处刑较轻”标准的认定
裁判要旨:判断“处刑较轻”的标准,应以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为准,而非法院判决的宣告刑。在具体判断轻重罪时,应先比较主刑,主刑相同的再比较附加刑。[12]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最高法参考案例的梳理,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数额与情节认定标准、行为认定以及刑事自诉的条件,为律师办理虚假诉讼罪案件提供了具体的裁判参考。
参考案例:
[1] 张某民虚假诉讼案(2016)苏0282刑初636号
[2] 陈某甲、郑某甲虚假诉讼案(2023)沪0113刑初281号
[3] 柯某某等虚假诉讼案(2022)鄂02刑终147号
[4] 周某某虚假诉讼案(2023)鲁16刑终77号
[5] 郑某等虚假诉讼案(2022)苏0581刑初1259号
[6] 周某云虚假诉讼案(2021)粤0310刑初348号
[7] 高某虚假诉讼案(2016)浙05刑终263号
[8] 刘某春、杨某勇虚假诉讼案(2021)辽0115刑初203号
[9] 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2018)豫1523刑初31号
[10] 周某琼等虚假诉讼案(2021)川0192刑初226号
[11] 某轴承厂诉单某强虚假诉讼案(2015)浙嘉刑受终字第00010号
[12] 张某光、张某荣虚假诉讼案(2016)浙10刑终943号
律师介绍

江欣蔚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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