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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祥研究|民间借贷纠纷案启示,汇祥律师力促二审改判

2025-07-10

汇祥研究|民间借贷纠纷案启示,汇祥律师力促二审改判

汇祥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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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汇祥律所田明明律师办理的北京市顺义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引发关注。原告钱某起诉被告章某要求偿还30万元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部分诉求,但二审却彻底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请求。为何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普通百姓如何避免类似纠纷的风险?本文通过案例解析,为您揭示民间借贷中的法律要点。

 

01.案件回顾

  原告主张:钱某称,20228月至20232月,章某多次以工程垫资为由向其借款,累计转账45万元,还款15万元后仍欠30万元,要求法院判决偿还。  

  被告抗辩:章某否认借贷关系,称双方是合伙经营装修工程,转账是项目垫资款,且已通过结算单结清所有款项。

 

02.关键证据

  一、欠条:钱某提交的欠条中欠款人”“借款金额等关键内容被其自认是后补添加。  

  二、转账记录:钱某向章某转账45万元,但部分款项被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支付,机械费租赁。  

  三、 结算单:章某提交的结算单显示双方存在工程款结算,并标注后沙峪项目已结清  

 

03.法律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要件与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民间借贷案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借贷合意:双方明确约定借款用途及还款义务(如借条、聊天记录等)。  

  2. 款项实际交付:出借方需通过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明钱款已交付借款人。  

关键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解读: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的,被告若抗辩款项是还款其他债务(如合伙垫资),需提供证据。被告举证后,原告仍需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通俗解释:  

  原告第一步需证明钱确实转给了对方(转账记录)。  

  第二步需证明这笔钱是借的(如借条、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到借款)。  

  若被告反驳钱不是借的,需先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如合伙协议、结算单),之后原告仍需补充证据,否则可能败诉。  

二、本案为何二审改判?  

  1. 一审判决逻辑:  钱某提供了转账记录(证明款项交付),法院认为章某未能充分证明合伙关系,故部分支持原告诉求。  

  2. 二审关键转折:  

  欠条被认定伪造:钱某自认欠条中借款金额等关键内容是后补的,导致借贷合意无法成立。  

  章某完成初步举证:其提交的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如需要30万,我们俩付利息)表明款项用于工程合作,与借贷无关。  

  钱某举证不足:在被告已提供合理说明后,原告未能补充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合意,最终承担败诉后果。  

法院观点:

  仅有转账记录借贷成立!若被告能合理解释款项用途(如合伙、工资等),原告必须进一步证明借钱的事实。伪造证据(如后补欠条内容)将严重削弱原告可信度,甚至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04.案例启示

一、借贷必留书面证据: 

  借条要规范:写明借款人、金额、利息、还款时间,双方签字按手印。  

  转账备注用途:在微信、支付宝转账时标注借款,避免仅写工程款等模糊表述。  

二、合伙、垫资需签协议:  

  若款项涉及合伙投资、工程垫资,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利润分配方式。  

  定期对账并签字确认,避免糊涂账  

三、警惕证据陷阱 

  不要擅自修改证据(如后补欠条内容),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伪造证据,面临法律处罚。  

  聊天记录、录音等电子证据需保存完整,避免断章取义。  

 

05.法律条文速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

  民间借贷案件看似简单,实则暗藏法律风险。本案提醒我们:法律不仅关注钱是否转了,更关注钱为什么转。无论是借钱给亲友,还是合伙经营,都要先小人后君子”——用书面协议固定事实,保留完整证据。唯有如此,才能在纠纷中占据主动,避免赢了转账记录,输了整个官司的尴尬局面,避免使自己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困境。  

 

 

律师介绍

 

田明明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承办民事诉讼类案件;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办理多起民商事案件均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专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

  典型业绩:

  1.李某生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成功追加公司的两位股东为被执行人;

  2.李某春工亡认定及仲裁案,海淀人社局认定李某春为工伤,并在工伤赔偿仲裁案中获得赔偿;

  3.聂某平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卡纠纷案,申请再审后,获得北京金融法院提审;

  4.屈某燕与廊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屈某燕获得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

  5.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某川劳动争议纠纷案,仲裁委驳回张某川全部诉讼请求;

  6.李某娜、张某虎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经东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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