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张贺焮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房屋拆迁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补偿。为表达感激,当事人为主办律师张贺焮及其团队成员送来了“忠诚法律 维护公平,尽职尽责 诚信服务”的锦旗,以感谢张贺焮律师及其团队为其法律维权所提供的强有力的帮助。
基本案情
陈先生是辽宁省锦州市的一位村民,1997年9月,陈先生从刘某处购得房屋,当时仅知道刘某是案涉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者,其房屋是经过依法缴纳费用后村集体许可建筑。2021年,区住建和交通运输局强拆了陈先生的房屋,违法强拆行为对陈先生的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办案过程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先生找到并委托了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张贺焮及其团队成员为自己维权。通过和主办律师张贺焮及其团队成员的多次沟通,建立起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
仔细研究案情后,拥有丰富征地拆迁维权经验的主办律师张贺焮及其团队成员认为:
1、原告合法拥有位于辽宁省锦州市某村的房屋,是其夫妻二人的唯一住所。首先,案涉房屋不是原告所建筑,是原告于1997年9月从刘某处购得房屋,当时仅知道刘某是案涉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者,其房屋是经过依法缴纳费用后村集体许可建筑,刘某是否是本村村民与房屋是否合法没有关联性。且从1997年至房屋被拆除前,长达25年间,从未有他人对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更没有行政机关提出房屋是违法建筑,早已过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年限。
原告作为一名残疾人士,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积攒积蓄获得一处房产殊为不易,且身残志坚养了一些牛羊作为日常的生活来源,因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夫妻二人现在只能居住在简易的棚子里,牛羊亦没有妥善的安置之处,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
2、区住建和交通运输局向原告作出的《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未告知原告有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内容违法,也未向法庭提供其实施拆除行为的职权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仅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的违建行为有强制执行权,而本案中,被告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上述通知并实施强拆行为,被告不具有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执法权限,更何况 1997年《城乡规划法》还未生效,故被告在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4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本案被告没有作出诸如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等任何行政决定,就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律规定,应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 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被告在强拆前,未向原告下达书面的《催告书》,未听取原告的意见,被告未履行催告程序,剥夺了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此,被告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3、即使(假设)是有强制执行权的单位执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没有作出过强制拆除决定,没有行政机关进行公告,更未保障原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再退一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作为没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未能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拆除涉案房屋,该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于是,汇祥律师协助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汇祥律师的专业能力、职业水准和坚持正义的信念深深打动了委托人,案件的胜诉不仅将帮助委托人挽回经济上的损失,更是对于公平正义理念最好的维护和伸张。最终,法院认可了汇祥律师的意见,判决拆迁方强拆行为违法。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侵权、合同等业务领域
主办案例:
1. 福建省福安市某花木场征收项目,代理张先生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一审,经代理人多方调查取证、多次现场勘查,通过诉讼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2. 云南省临沧市王某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一案一审、二审;通过代理人细致入微的开庭准备工作,一审、二审都取得胜诉的结果;
3. 山东省聊城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徐先生等八户房屋被强制拆除纠纷一案,代理人通过谈判为其获取满意的补偿;
4. 四川内江李某造船厂征收,接受其委托后,代理律师通过非诉手段与当地政府多次沟通谈判,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理想价格,完美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5. 无锡梁溪区房屋征收项目,郁某等九户与街道办事处征收补偿纠纷一案,通过非诉手段与当地政府沟通谈判,最终把补偿从1比1安置,提高到1比1.8的置换比例,最终签订当事人满意的安置协议;
6. 山东省莱芜邹某与镇政府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一审,经代理人的努力,通过诉讼确认镇政府行政强拆违法;
7. 湖北省黄石市吴某等22家模具钢企业,因生态环保强制纠纷一案,代理人通过诉讼确认区政府、生态环保局行政行为违法;
8. 贵州省铜仁市谢某与街道办事处合同履行纠纷一案,代理一审、二审均拿到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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