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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祥研究丨以案释法——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限认定

2025-06-09

汇祥研究丨以案释法——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限认定

汇祥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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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相互斗殴和正当防卫在特定案件中具有较高的相似性,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两者存在诸多难点。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坚持合目的性、合规则性、合理性相统一的司法办案理念,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考虑案发原因、是否导致矛盾升级、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斗殴等客观情节,进行符合法理、常理、情理的综合判断。在互殴过程中,如果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也是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对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要依法敢于适用,对构成故意伤害的也要依法予以惩治。

 

一、基本案情

  秦某与张某为同村邻居,曾因建房问题发生过纠纷。2022112315时许,秦某与张某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张某因喝醉酒先动手击打秦某头部,秦某起先躲避逃跑,但张某继续追赶并击打秦某头部,后秦某拿着手中的拉铆枪进行反击,期间邻居高某进行劝架未果,现场的监控设备均已不能正常使用。事后经鉴定,张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秦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争议焦点

  本案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对秦某的行为性质控方和辩方持不同观点:

  控方认为,秦某的行为系互殴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但是考虑到被害人存在过错,可以对秦某从轻处罚。本案真正的起因是,双方之前因建房问题发生纠纷,张某醉酒后因先前矛盾辱骂对方并先动手打人从而引发冲突。但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张某虽先动手,但综合考量本案的案发起因、张某先动手行为的暴力程度、双方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工具等因素,认定秦某主观上有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拉铆枪击打张某头部,用拳头击打张某面部导致其轻伤二级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控方认为,秦某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张某带来的侵害,并且不应使用手上的工具,综上,秦某的行为应认定互殴行为,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辩方认为,第一,事件的起因系张某酒后挑衅,先对秦某头部进行殴打,其行为性质属于不法侵害。作为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并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第二,秦某有明显躲避的言行表示,被张某持续追赶并对其实施不法侵害后,秦某才进行防卫反击,秦某年过60被比自己高十公分的张某双拳殴打头部,张某的行为已经对秦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因此反击行为不能被评定为互殴。不同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不需要当事人被迫无奈,穷尽所有逃避方式才能实施防卫行为,也就是说当自己的人身健康安全正在遭受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时便可以正当防卫。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张某的不法侵害共存在三次,第一次马路相遇秦某被别停在一辆车后,张某用双手殴打秦某头部;第二次为秦某向后躲了四五米后,被张某追赶继续殴打;第三次为张某倒在三轮车后,又起身跑向坐在台阶上的秦某,对其进行殴打,秦某继续进行防卫。整个过程时间紧凑,具有连贯性,为一个评价整体,属于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状态。第三,张某停止不法侵害后,秦某没有再实施防卫行为,并配合报警处理,其防卫行为适当,并无防卫不适时。主观上,秦某没有希望、放任对方受伤,完全是迫不得已而为之,从秦某中途反方向跑的这一举动也充分能证明其主观意思表示,换言之,防卫人并不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是认识到自己行为造成的结果是保护法益所必要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要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其次根据张某的伤情鉴定结果可知,张某的头部也就是拉铆枪击打的位置没有被评定为轻伤,而是秦某拳头反击的眼睛系轻伤,按照正常逻辑使用工具的后果一般会更严重一些,但本案所导致的伤情结果恰好相反,能够证明秦某当时是有意识的,并且一直在控制自己的力度,其并不想造成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后果,完全是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保护,且事后积极配合警方开展调查工作。

 

三、 评析意见

  “天下之情无穷,刑书所载有限,不可以有限之法而尽无穷之情。《刑法》和《指导意见》只能对正当防卫行为涉及的普遍性、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不可能穷尽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更不可能给每个具体案件都给出对号入座的答案。所以在具体案件中,还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涉案证据是否充分来判断。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在主观上以侵害对方健康权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互相攻击的行为,相互斗殴在本质上双方都是不法行为,与正当防卫存在本质区别。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互殴行为与正当防卫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客观方面缺乏较为明确的界限。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行为,要综合考虑发案原因、是否导致矛盾升级、是否纠集他人斗殴等客观情节,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行为性质等作出正确判定。因此在界定防卫行为和相互斗殴时,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重点根据以下情节进行符合法理、常理、情理的判断:1.对引发矛盾是否存在过错;2.是否导致矛盾加剧、冲突升级;3.是否先动手;4.是否采用超出防卫限度的暴力;5.是否使用管制刀具或者其他足以致人死伤的凶器;6.是否纠集他人斗殴等。而在判断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反之,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笔者更支持辩方观点,但涉及到全案定性问题,要通过对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并结合客观情节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具有寻衅、滋事、泄愤、立威等非法目的,应当认定为互殴行为;如果行为人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则具有防卫意图应当认定防卫行为。一方面,实践中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机械司法、一诉了之,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形成更深积怨,埋下更大隐患,检法机关要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另一方面,最高检就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答记者问中强调:对于日常琐事纠纷,尽可能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依法维权,避免矛盾冲突升级,共同培育谦和礼让、和谐有序的社会风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处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司法机关在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同时,还应注重准确区分防卫行为与互殴行为的界限,综合全案做出整体价值判断,防止矫枉过正,避免防卫权的滥用,努力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那么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相互斗殴事件,可以这样处理:首先,确保自身安全。要保持冷静,迅速远离斗殴现场,避免被波及;其次,及时报警。拨打报警电话,向警方准确告知斗殴发生的地点、参与人数、是否持有凶器等关键信息,这有助于警方快速有效地处理事件;第三,寻找援助。如果周围有保安、工作人员等,可向他们寻求帮助,协助维持秩序或者一起等待警方到来;最后,提供证据。假如你目睹了整个斗殴过程,可以用手机记录下来,但要注意隐蔽自己,不要引起斗殴者的注意。这些记录在警方后续调查处理过程中可能会成为重要证据。

 

律师介绍


朱美惠律师

  汇祥律所律师研究院副院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研究生,取得中国企业评价协会颁布的企业合规师(高级)职业能力水平证书,并在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届青年律师执业技能大赛中取得良好成绩。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等。

  参与办理的典型案例:某市大型鼓风机有限公司副总阳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宣告缓刑;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告缓刑;谷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审发回重审;某省乔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取得良好辩护效果;某市大型混凝土有限公司被职工于某侵占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代为进行法律谈判、刑事风险评估及代为刑事报案,取得良好效果;为某知名国有企业提供合规法律服务;谷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王某伪造公司印章案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白某非法拘禁案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朱美惠律师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响应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号召,积极参与12348热线平台值班、北京市委市政府信访接待值班、村居行法律服务、社区普法宣传等公益法律服务项目,曾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心连心调解中心调解员。为全国部分高校录制《青春与法同行》系列主题公益课程,为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讲授司法实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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