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祥研究
汇祥研究丨足浴店股东涉案风险及风险防护
2025-06-09
案件背景梳理
企业经营情况
某有限公司由多位股东合伙成立于某小区,注册资本200万元,主营足浴、按摩等养生服务。定位中高端消费群体。开业初期,公司通过线上平台推广“绿色健康服务”,并雇佣职业经理人及经验丰富的员工负责日常运营。
违法活动暴露
2024年某地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店存在卖淫嫖娼行为。经暗访侦查,民警发现店内确有隐蔽交易,随即突击检查,现场抓获正在提供擦边服务的某二人,并控制其余相关涉案人员。警方扣押手机、收款二维码等关键证据,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社会舆论焦点
服务业监管漏洞:公众质疑足浴行业“挂羊头卖狗肉”现象普遍,部分商家以养生为名行擦边服务之实。
股东责任边界:股东作为投资人未直接参与经营,是否应承担刑责及应承担哪种罪名责任引发争议。
一、案件事实与法律争议
1. 核心犯罪事实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及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时间线:足浴店在经营期间,存在个别员工在店内提供“打手炮、口交”等服务。
分工模式:
1、股东,负责资金投入及公司章程制定,但未参与日常管理。
2、职业经理人作为店长,直接管理员工并安排人员工作,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结算非法所得。
证据链条:
1、证人证言:包括员工、客户及周边商户多人证实店内存在卖淫行为。
2、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店长与员工沟通服务价格及排班;收款记录显示涉案金额累计3.2万元。
3、现场物证:警方扣押的二维码、手机中存有交易明细及宣传信息。
2. 法律争议焦点
罪名认定:容留卖淫罪 vs. 组织卖淫罪
公诉机关以容留卖淫罪起诉,但部分法律学者提出,若存在“管理、分成”行为,可能构成更严重的组织卖淫罪。法院最终认定,股东及店长仅为卖淫提供场所,未直接组织或控制卖淫活动,故以容留卖淫罪定罪。
主观故意认定
辩护人主张股东无主观故意,因其多次强调“绿色经营”且未参与日常管理。法院则认为,作为股东,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监管义务,其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
量刑尺度合理性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容留卖淫罪基准刑为五年以下,但本案量刑仅十个月。法院解释称,从轻理由包括认罪认罚、初犯、未获利等,符合“宽严相济”政策。
二、辩护策略与法院回应
1. 辩护人核心论点
股东辩护律师提出多层次辩护意见,从事实层面、法律层面、情理层面,争取法院对股东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2. 法院判决逻辑
法院在判决书中逐条回应辩护意见,体现司法权衡:
主观故意认定:
“XX作为股东,虽未直接管理,但通过股东群参与决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构成放任型间接故意。”
量刑依据:
“十个月刑期已综合考虑初犯、认罪态度、未获利等情节。缓刑请求不予支持,因容留卖淫损害公序良俗,需以实刑彰显法律威慑。”
社会危害性评估:
“涉案店铺位于居民区,违法活动对社区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不宜从轻过度。”
三、类案比较与法律分析
1. 类案判决趋势
通过对比近年类似案件,可见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规律:
案例一(2022年,上海):某足浴店老板容留卖淫,获利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2023年,广州):股东未参与经营,但因疏于监管被判容留卖淫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特点:量刑轻于上海案例,但未适用缓刑,反映法院对“实际参与程度”与“社会影响”的严格考量。
2. 法律条文解读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为“提供场所”+“明知他人卖淫”。主观“明知”可通过推定认定,如长期默许、收取分成等。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容留十人次以上”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本案未达此标准,故量刑较轻。
3. 股东责任边界探讨
“挂名股东”风险:
即使不参与经营,若未履行监管义务,可能因“间接故意”担责。
合规建议:
股东需定期审查公司经营,建立内部举报机制。
在投资协议中增设“违法责任条款”,明确管理责任。
四、社会启示与行业反思
1. 服务业合规挑战
行业乱象:
部分养生场所利用监管盲区,以合法业务掩盖非法活动,需加强跨部门联合执法。
企业自查要点:
1、禁止员工与客户私下交易,安装监控系统留存证据。
2、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强化员工合规意识。
2. 投资者法律风险防范
尽职调查:
进入陌生行业前,需调研法律风险,避免因行业潜规则触法。
合同约束:
与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禁止违法行为,并约定高额违约金。
3. 刑事政策与司法平衡
宽严相济的体现:
本案从轻处罚彰显对初犯、认罪者的宽容,但拒绝缓刑则体现对涉黄犯罪的“零容忍”。
公众教育意义:
判决通过媒体传播,警示投资者“法律无知非免责理由”,促进社会法治意识提升。
五、结语
该案不仅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更是折射服务业合规困境、股东责任认定难题及司法政策权衡的典型样本。其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刚性——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均需付出代价,也展现了司法的温度——对悔罪者给予适度宽容。对于社会而言,此案敲响警钟:在商业利益与法律底线之间,唯有坚守合规,方能行稳致远。
律师介绍
陈大鹏律师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二部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朝阳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刑民交叉,陈大鹏律师具有多年的法律行业执业经验,专职从事刑事诉讼服务,办理各类案件百余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陈大鹏律师恪守职业守则,严谨务实,处理问题果断迅捷,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信赖和一致好评,代理过如下案件(部分):
1. 代理四川桑吉某某涉黑一案二审,最终取得较为满意结果;
2. 代理新疆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王某某最终被取保候审;
3. 代理北京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最终涉案十余人被取保候审,全案不予起诉;
4. 代理北京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二审,最终得到法院改判;
5. 代理北京郝某涉嫌虚开发票一案,最终被取保候审;
6. 代理北京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最终被取保候审不予起诉;
7. 代理北京刘某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最终被取保候审;
8. 代理北京庞某某诉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最终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连续三天以公告形式向庞某某赔礼道歉;
9. 代理北京5.27太子集团、金沙集团专案嫌疑人王某某案,批捕200余天后,最终检察院出具不予起诉决定书;
10. 代理北京杨某某涉嫌袭警罪一案,接受委托5天内,检察院出具不予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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