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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祥案例 | 刑民交叉案件实务分享:从民事败诉到成功移送刑事程序的代理策略
2025-07-10
编者按
近日,由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名誉合伙人、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乔山山律师,实习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焕稳律师代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成功实现程序逆转。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败诉后,两位律师凭借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扎实的实务经验,成功推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最终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秦某因被刘某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诉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69211元。原告刘某主张被告秦某曾多次向原告介绍境外公司胜威国际集团的投资理财项目,宣称投资安全稳健、高收益,促使原告决定投资。原告共计向转账被告投资款1231142元,被告将上述原告投资款转入不同个人的账户。期间,被告称帮助原告购买了境外公司胜威国际集团的项目积分,将积分转至原告名下的账号。被告向原告转账共计161931元,尚欠原告投资款1069211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应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根据在案证据,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进行项目投资宣传,并将被告账号告知原告让原告转款;原告有委托被告购买胜威国际集团项目理财产品的意思表示,被告则接受原告的委托为原告购买理财产品、建立账号、密码等,双方之间存在购买理财产品的委托理财关系。被告称原告账户名下的积分即为其交付的委托成果,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积分能够兑现或曾经可进行过兑现而因原告或他人原因导致不能兑现。被告以高额利润进行宣传致使他人进行投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依约完成理财事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败诉。二审维持原判。本团队通过再审程序启动重审,最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
代理难点突破
1. 基础法律关系认定:是否构成真实委托理财关系
双方并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意思表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首先,原告转账给被告投资胜威体系以获得高额回报目的明显(原告对该情况知悉且同意,有前往考察的事实),交付投资款,但双方对于委托投资收益、亏损以及委托费用没有进行约定,一审判决被告承担返还义务,显然免除了原告的投资风险,且被告有证据证明将原告投资款按照原告意志投资于胜威体系,原告交付投资款后对投资款收益进行收取、投资方向(组织架构安排)及投资管理活动自己决策,被告亦未收取任何委托费用,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具备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实质特征。
其次,双方既没有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也无委托理财的意思表示;委托理财合同是受托人按约管理委托资产,进而获得一定的报酬或者分红,本案中被告从中并未获利。
再者,关于原告投资“胜威”是其自身前往柬埔寨后自己做出的决定(投资目标选取自己决定)。原告投资前,考查柬埔寨后,对投资“胜威”体系是明知的,操作流程及步骤是知晓的,否则无法解释原告不断地“拉人头”扩充自己的下属。虽秦某在介绍项目中有夸大之辞,但是这绝不是刘某进入胜威的关键,刘某进行投资是其自身亲自考察、观察决策的结果。
2. 刑民交叉程序处理:是否存在应先刑后民情形
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我们提交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以及童联勇、杨丽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2刑初550号,徐西庆、汪泳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刑终86号,以及在百度搜索引擎公开检索,均可以得知胜威属于传销组织,本案应当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移送公安机关。
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现行有效]“经研究,依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院〔1998〕38号通知精神,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于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传销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但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该批复现行有效,且在全国范围内被引用作为裁判依据,经过元典智库检索,在河北省法院系统内,有中院、基层法院长期援引作为裁判依据,时间跨度为2021年-2016年,其他省市高院亦作为依据。通过公开检索“胜威集团”可知其目前被定性为传销,应当按照该批复精神审理。
3. 关键证据审查:资金的流向与账户的控制权
首先,关于资金的进场时间,必须认识到刘某转账的资金是分批、分期进场的过程,这个过程伴随着刘某亲自考察、积极拉人头获取更高的回报,秦某提供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里可以看出,刘某一开始就是知道拉人头从中获利,该时间点在首笔资金转账之前;2018年5月14日“刘某:李某在我们做银河万利的时候,都是我们的上线,已经做到领导级了,非常有能力....”银河万利也是涉嫌非法集资、传销,也就是说在2018年5月8日刘某转账第一笔资金时就知道其从事的胜威也是与银河万利类似的资金盘、传销组织;其身份是违法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对于类似资金盘的操作规则明知,对资金流向、利益最大化心知肚明。
其次,关于账户的控制权。本案中刘某转账后,秦某代为进行账户的注册、积分兑换,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每次兑换完毕后,秦某第一时间将兑换积分的账户、积分额等通过微信形式发送给刘某,应该说在本案中秦某并不对账号进行控制,投入多少钱、什么时候投、投多少、如何变化,秦某均不掌控,何来委托?
秦某的行为既没有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接受委托进行实际操作的行为,仅是按照刘某的指示代为帮忙而已,一审法院没有考虑账户的控制权问题,草率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实为不当。
最终,经过乔山山律师、李焕稳律师的努力,通过揭示民事纠纷背后的传销犯罪实质,成功实现程序逆转。案件由河北高院发回河北廊坊中院重审,廊坊中院经开庭审理,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该案提示我们,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律师应当具备穿透式审查能力,善于运用刑民程序转换规则,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守法律职业人的社会责任。
律师介绍

乔山山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名誉合伙人、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心连心调解员、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控领域业绩卓著,尤其擅长为公司量身定制个性化法律服务方案,从法律咨询、合同审核、规章制度修订、重大项目风险评估等方面为公司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办案功底和优秀的职业素养,为众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广受当事人的褒奖认可。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婚姻家庭纠纷、法律顾问服务。

李焕稳律师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担任北京某知名企业法务经理,独立负责某大型商业项目全程法律服务,拥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以及大量实务经验。李焕稳律师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始终秉持“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的执业理念,不断深耕专业,在企业合规、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快速抓住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解决方案。李焕稳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收获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业领域:劳动法、公司法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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